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福建版)
2024-10-28 16:47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个人赴台湾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十)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其他需换发、补发的情形。
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还应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一)前往台湾定居签注,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四)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在大陆未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赴台定居的,应向其母(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应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六)持有福建省已开放赴台个人旅游城市居住证的居民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应向居住证签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向该福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持台办“赴台批件”申请应邀签注的,可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的,可向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九)执行两岸航运任务人员申请赴台乘务签注的,应向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身份证明、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7.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二)申请签注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台签注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口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应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还应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旅游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旅游签注的,因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五)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七)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申请人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学习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审批签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张。
2.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3.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