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福建省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依据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第84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备案对象
在福建省依法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含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四、备案时间
(一)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
(二)已备案的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经营范围、境外合作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以及从业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已备案的机构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交回备案凭证。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备案的机构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以及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
五、备案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六)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六、接收备案机构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未设立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禁止性规定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有《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不予备案情形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备案。
八、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七)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关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资质许可等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九、办理方式
由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委托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十、备案基本流程
(一)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机构委托书,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符合备案条件,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备案材料并出具回执单;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
十一、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凭证》。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备案结果
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十四、结果送达
由工作人员凭回执单、本人身份证明和机构委托书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五、备案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凭证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备案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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