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借他人使用,就可以赚得1500元的好处费!看似“生财有道”,实则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近日,平潭一男子因出借银行卡“赚钱”被实验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万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牵头组织、金井片区警务机构筹备组主动出击,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积极协作,在各单位、部门统筹联动下,平潭公安开出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平潭的首张“反诈罚单”。
2023年3月底,林某某接到实验区公安局民警的电话,让其主动到金井片区警务机构筹备组案件办理组,配合调查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中为何会有多起诈骗案件被害人涉案资金流入。到案后的林某某对涉嫌为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今年1月,林某某在与朋友薛某聊天时表示最近创业失败,想找兼职赚钱,薛某遂向其介绍出借银行卡的兼职,并承诺给林某某相应的好处费。起初,林某某由于担心出借银行卡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没有立刻答应,但在金钱的诱惑下最终妥协。
今年2月,林某某听从薛某的安排,前往外地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以及手机租借给他人使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流转资金高达20余万元,并从中赚取了1500元。
“没想到代价这么大,我不该鬼迷心窍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做出这种事,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做电信诈骗的帮凶。”林某某忏悔道。
警方提示,银行卡、手机号码都是实名制的,如果贪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手机号码,很有可能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行为,均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等,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图 读 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