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调整,取消1项(部分取消)、下放9项(其中部分下放4 项)、委托9项、调整6项、承接10项,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2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抓紧落实国务院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将相关审批事项及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内部审批的,仍应保留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接受监管。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2.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附件1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 注 |
5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公安厅 |
省经信委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6 |
省内跨设区市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无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此项目由剧毒化学品运输目的地或者始发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
附件2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 注 |
|
4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无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4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无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
45 |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 |
无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
|
46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9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47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48 |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49 |
民用枪支持枪证发给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
|
50 |
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51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5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无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
5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审批(含2个子项) |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1.《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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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
|||||||
55 |
游行、示威许可 |
无 |
1.《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九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
|
56 |
在高速公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无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省公安厅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所在地高速交警支队或大队实施 |
|
57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无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 2.《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第二条、第五条。 |
省公安厅 |
无 |
台湾居民 |
|
|
58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89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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