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摘自闽价服〔2015〕397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5-12-15 10:47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共计4项,内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前置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
  二、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实行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的目录清单,同时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的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序号  

行政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文件  

收费标准  

收费时限  

执收单位  

 

1  

省气象局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营业性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570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等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15242号)  

详 见  

文 件  

 

2015710日起 执行至 201879  

取得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注:行政审批前置事项以省政府公布的为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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