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6项(含部分取消)、下放39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事项)、调整25项。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4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3 |
||||||||||
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省公安厅事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 |
审批对象 |
备注 |
|||
1 |
跨设区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举办跨设区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 |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