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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发布时间: 2018-10-29 15:18  点击数: {{ pvCount }}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条件 实施主体 备注
1 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一份);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一份);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一份);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O”牌车需缴交车船税,警车免予缴交)(原件一份);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原件一份);
    8.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9.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警车号牌审批表》(申请警牌提供)(原件一份)/《“闽O”号牌审批表》(申请“闽O”号牌提供)(原件一份);
    11.警车分配单(仅法院、安全、检察院、司法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2.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原件(警用摩托车除外)(原件一份)。
省公安厅
(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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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一份);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一份);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一份);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O”牌车需缴交车船税,警车免予缴交)(原件一份);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原件一份);
    8.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9.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警车号牌审批表》(申请警牌提供)(原件一份)/《“闽O”号牌审批表》(申请“闽O”号牌提供)(原件一份);
    11.警车分配单(仅法院、安全、检察院、司法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2.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原件(警用摩托车除外)(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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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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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一份);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一份);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一份);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O”牌车需缴交车船税,警车免予缴交)(原件一份);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原件一份);
    8.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9.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警车号牌审批表》(申请警牌提供)(原件一份)/《“闽O”号牌审批表》(申请“闽O”号牌提供)(原件一份);
    11.警车分配单(仅法院、安全、检察院、司法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2.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原件(警用摩托车除外)(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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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一、转移登记: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一份);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一份);
    4.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一份);
    7.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一份);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一份);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一份)。
    二、变更登记: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一份)(变更姓名、联系方式等不需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一份);
    6.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一份);
    7.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8.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一份),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三、注销登记:
    1.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号牌(原件一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一份);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一份);
    6.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一份);
  7.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一份);
  8.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一份);
  9.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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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领、换领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公共服务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属于换领机动车号牌的收回旧机动车号牌;属于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收回旧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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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领、换领警用机动车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共服务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仅补领登记证书)(原件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属于换领机动车号牌的收回旧机动车号牌;属于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收回旧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收回旧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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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或配置批准文件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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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审计报告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5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燃放作业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适用此条)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燃放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任命文件、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燃放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事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方案排名第一位)的燃放作业项目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6.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燃放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并提交以上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7.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2.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范围限于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之一: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已退休人员(不超过60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人员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申请单位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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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原则上不单独审批设立弩销售企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弩制造企业购置。
    一、弩的制造审批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5.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6.法人代表、安全主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弩的使用审批
    1.开展弩营业性射击活动: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保卫、弩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竞技弩射活动或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
   (1)申请报告(说明运动会或活动规模、弩射方式等情况);
   (2)体育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开展竞技弩射活动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4)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5)射击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安全保卫、弩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弩的进口审批
    1.《申请进口弩审批表》;2.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同外商签订的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储存场所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弩的运输审批
    1.《申请运输弩审批表》;2.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和押运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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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   行政许可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2.福建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一级风险等级枪弹库建设方案;
    5.枪支弹药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7.组织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说明书;
    8.配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9.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并复印件;
    10.安全保卫制度;
    11.枪支(弹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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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1.申请报告(包括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
    2.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运动枪支出境文件;
    3.邀请函;
    4.所携带射击运动枪支的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
    5.带队负责人及教练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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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跨省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福建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批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3.专职押运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4.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支的,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装备器材部门的到货通知(或调拨单)或省体育局与省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的调拨通知原件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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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4.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5.一级风险等级枪弹库建设方案;
    6.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并复印件;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并复印件;
    8.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并复印件;
    9.安全保卫制度;
   10.枪支(弹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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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购置计划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人员编制、枪支配备情况及购置枪弹原因);
    2.《××年度公务用枪(弹药)购置计划申请审批表》(由公安部制作)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递交购申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汇总审查。审查后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警保部、治安总队审核后按公安部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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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一)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购置射击运动枪(弹)审核
    1.《福建省射击运动枪(弹)订购计划申请表(B)》(应附各配置单位申报表格)                                 经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省体育局汇总送省公安厅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二)其他民用枪支配置单位购置枪(弹)审核
    1.购置计划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枪支保管条件、使用情况及购置枪弹原因)
    2.《××年度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表》(由公安部制作)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递交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汇总审查。审查后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按公安部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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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1.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4.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4)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5)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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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员培训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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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公共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因机构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因机构地址变更的,还应提交场所权属证明;因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法人章程(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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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内容   公共服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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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临时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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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2.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原件;
4.相关管理人员及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5)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6)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7)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5.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或审核审批负责人)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
6.申请一、二级、三级资质的,近3年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包括:
(1)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批准证明并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
申请四级资质的不需提供业绩证明。
7.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8.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9.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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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行政许可 1.射击运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运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射击场的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和枪支保管区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一级风险等级枪弹库及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枪支管理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并复印件;
(8)安全保卫、枪支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彩弹枪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射击场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三级风险等级枪弹库及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并复印件;
(8)安全保卫、枪支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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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7.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
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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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含2个子项)   行政许可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批文、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师资格证件、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省外公民拟任主要管理人员的,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省内公民拟任主要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出具,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3.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相关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
6.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除了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申请设立一般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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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含2个子项)   行政许可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
(2)住所变更:提交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保安师资格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省内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出具,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4)服务范围变更:提交增设服务项目所需相关设备、交通工具、装备材料;增设服务项目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5)注册资本变更:提交注册资本变化的材料(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增设押运服务,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还提交下列材料: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外国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须提供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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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含2个子项)   行政许可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或行政机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8人以上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不少于4人)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 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 保安培训单位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证明材料;
8.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项目已变更)证明材料。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证明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申办人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资格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或行政机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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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行政许可 1.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4.企业章程。
5.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6.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使用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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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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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营业性)   公共服务     1.《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2.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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