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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报送省公安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的函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8-11-02 10:36  点击数: {{ pvCount }}

省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商请及时出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函》(闽工商函〔2018〕168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涉及我厅的共有6项,一是直接取消审批1项,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二是实行告知承诺2项,分别是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省审改办原先核定的名称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三是优化准入服务3项,分别是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改办原先核定的名称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审改办原先核定的名称是省级的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市级的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对以上事项,我厅逐一研究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至附件6),现报送贵局。

 

附件: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具体管理措施

           2.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4.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6.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2日

  

 

附件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

就业除外)具体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11月10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涉嫌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的,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实行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现场考察,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培训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治安部门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附件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实行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订)、《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现场考察,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旅馆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订)《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市(区)公安局(分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附件4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采取指南式办理。

(三)压缩受理、审核、决定时限,将省级、市级公安机关办理时限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四、监管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督促保安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2.督促保安服务企业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督促保安守护押运企业加强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和保管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附件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企业通过福建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对单位、人员业绩及人员证件等信息,通过系统直接核查,企业不再提供。

、监管内容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储存库安全防范要求等 

、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监管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相关法规、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附件6

 

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

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审批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采取指南式方式办理。

(三)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五)已报请批准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局实施。

、监管内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批准区域开展弩射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监管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相关企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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