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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目录清单(汇总)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1-10 17:03  点击数: {{ pvCount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填报人:杨美恩             填报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8709421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条件 实施主体 是否为“一趟不用跑”事项 是否为“最多跑一趟”事项(一次办) 马上办 网上办 就近办 备注
1 警用和闽“O”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警用和闽“O”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申请对象:全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专用车辆(使用闽“O”号牌的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10)属于警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警车号牌审批表》;(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 警用和闽“O”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警用和闽“O”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申请对象:全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初次申请注册登记的警车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初次申请注册登记的专用车辆(使用闽“O”号牌的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10)属于警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警车号牌审批表》;(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仅限于警用和闽“O”机动车的新车注册登记
3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原则上不单独审批设立弩销售企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弩制造企业购置。
    一、弩的制造审批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
5.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安全主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弩的使用审批
1.开展弩营业性射击活动: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4)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保卫、弩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竞技弩射活动或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
(1)申请报告(说明运动会或活动规模、弩射方式等情况);
(2)体育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开展竞技弩射活动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4)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5)射击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安全保卫、弩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弩的进口审批
1.《申请进口弩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同外商签订的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储存场所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弩的运输审批
1.《申请运输弩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经办人和押运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4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 行政许可 1.福建省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枪支弹药储存库建设方案;
5.配送封闭式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6.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7.组织机构设置和技术防范措施情况说明;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枪支管理主要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9.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单位地址等事项的,应向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收验变更事项报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配售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5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提供:
    1.申请报告(说明携运枪支弹药的原因,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携运时间、路线、方式等情况);
    2.福建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申请表;
    3.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的相关文件;
    4.携运枪支民用枪持枪证及复印件;
    5.带队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派人办理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6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民用枪支制造、配售、调拨单位提供:
    1.福建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购销合同及复印件;
    3.押运负责人、押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派人办理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7 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行政许可 使用射击运动枪支开展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设有接待区、枪支弹药保管区、射击区等功能区;
3.枪支弹药保管场所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使用彩弹枪开展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除应满足以上3项条件外,还应采取人身防护等安全保障措施,射击场围墙与学校、医院、幼儿园、车站、码头、广场等人群聚集区和居民住宅区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
申请材料:
1.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射击场各功能区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测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枪支管理主要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7.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8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行政许可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提供配备公务用枪报告 省公安厅          
9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业性射击场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提供: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或配置批准文件或合同。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10 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行政许可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提供:
    1.购置计划说明(详细说明本单位人员、枪支配备等情况)。
    2.《××年度公务用枪(弹药)购置计划申请审批表》(由公安部制作)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递交购申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汇总审查。审查后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警保部、治安总队审核后按公安部规定时间上报。
省公安厅          
11 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行政许可 (一)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购置射击运动枪(弹)审核:
 1.《福建省射击运动枪(弹)订购计划申请表(B)》(应附各配置单位申报表格)经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省体育局汇总送省公安厅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二)其他民用枪支配置单位配置枪(弹)审核
1.购置计划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枪支保管条件、使用情况及购置枪弹原因)
 2.《××年度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表》(由公安部制作)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递交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汇总审查。审查后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按公安部规定时间上报。
省公安厅          
12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审核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 1.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派人办理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5.一级风险等级枪弹库建设方案;
6.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并复印件‘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并复印件;
8.安全保卫制度;
9.枪支(弹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省公安厅          
1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由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审计报告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5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燃放作业项目的业绩材料(申请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适用此条)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任命文件、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燃放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事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方案排名第一位)的燃放作业项目业绩原件及复印件。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6.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14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2.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范围限于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之一: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已退休人员(不超过60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人员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申请单位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15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2.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爆破专用设备清单及净值审计报告原件;
4.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无需提交以下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包括:
(1)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5.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
(3)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资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
6.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7.近3年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的爆破作业业绩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查)。
有效期到期换证的,仅需提供第1、2、3、6和4(3)、(4)项材料;其他全国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有的事项,由受理单位核查。
备注:1.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省公安厅        
16 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7.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
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省公安厅        
17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法人申办的,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省内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开展保安服务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6.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说明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申请设立一般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
(备注:以上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厦门市及自贸区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          
18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提交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省内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
(4)服务范围变更:提交增设服务项目设备、交通工具材料;增设服务项目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5)注册资本变更:提交注册资本变化的材料。
增设押运服务,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还提交下列材料: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外国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须提供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
并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厦门市及自贸区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          
19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8.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9.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厦门市、自贸区及参加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特殊地方申请设立,按省政府和省厅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          
20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保安培训机构名称等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项目已变更,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备注:以上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厦门市、自贸区及参加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特殊地方申请设立,按省政府和省厅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          
2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省公安厅        
22 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申请对象:全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专用车辆(使用闽“O”号牌的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10)属于警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警车号牌审批表》;(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3 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管理 警用和闽“O”机动车转移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的警车或者闽“O”号牌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4)机动车登记证书;(5)机动车行驶证;(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8)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4 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管理 警用和闽“O”机动车变更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的警车或者闽“O”号牌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1.迁出变更
申请材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其他变更
A.申请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变更;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更换发动机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属于警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B.因质量问题申请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C.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档案;(4)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D.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于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还应交验机动车;(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①《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②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机动车登记证书;④机动车行驶证;⑤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和复印件,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5 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管理 警用和闽“O”机动车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的警用机动车和闽“O”号牌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6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临时活动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临时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
省公安厅          
27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共服务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且未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机动车和闽“O”号牌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4)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8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公共服务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且未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机动车和闽“O”号牌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属于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还应提交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29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补发、换发警用和闽“O”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共服务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且未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机动车和闽“O”号牌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属于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还应提交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警总队        
30 警用和闽“O”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 警用和闽“O”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 公共服务 申请对象:已注册登记且未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机动车和闽“O”号牌机动车。
申请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
交警总队        
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信息变更登记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1.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2.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新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4)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5)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
(6)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省公安厅        
32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营业性)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营业性) 公共服务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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