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公综[2016]106号)、《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7]92号)精神,为规范全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为,确保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事项清单 (一)检查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2.是否存在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是否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3.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是否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5.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是否按照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 6.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是否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7.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签署的新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是否向中介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8.《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9.《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一月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进行年度审核。 二、工作机制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结合年度审核制度,从“全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全省中介机构全覆盖检查。 三、结果运用 省、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年审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和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公布获得资格认定、通过年度审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名单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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