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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网络安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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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对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的网络安全审核、监管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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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四)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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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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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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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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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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