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16〕106号)要求,推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枪支弹药、民爆物品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治安总队建立枪爆物品“双随机”检查对象库,采取系统随机指派或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四条 治安总队建立枪爆物品“双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辅助开展检查工作。采取系统随机指派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频次为: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抽查总数的10%;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年至少抽查总数的5%。
第六条 检查时要随机抽查1个月内的台帐、档案资料。
第七条 检查组于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总队报送书面检查报告。
第八条 治安总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将检查结果报厅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治安总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条 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治安总队负责解释。各级公安机关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可参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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