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70号
被处罚人 孟**,男,29岁,身份证:*********,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乡**村,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
现查明 2015年5月14日下午,孟**在鼓楼区**路**公园南门保安亭旁,在未取得电焊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 对孟**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执行,时间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6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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