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 > 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福州

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70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5-15 16:46  点击数: {{ pvCount }}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70号

被处罚人  孟**,男,29岁,身份证:*********,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乡**村,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

现查明   2015年5月14日下午,孟**在鼓楼区**路**公园南门保安亭旁,在未取得电焊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 对孟**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执行,时间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6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