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鼓公(华大)行罚字〔2015〕第00144号 被处罚人 刘**,女,24岁,身份证:*********,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乡**村,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民房。 现查明2015年8月6日22时许,刘**在鼓楼区北**路**村无名按摩店内和到店内按摩的曾**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刘**构成卖淫。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 对刘**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执行,时间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12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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