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50号 被处罚人 杨*,男,26岁,身份证:*********,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租房。 现查明 2015年5月2日上午,民警到鼓楼区六一北路“我歌KTV”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负责人杨*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朱*。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检查笔录; 3、抓获经过;4、其他 等证据证实。 根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杨*处以罚款贰佰元。 履行方式:即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米罗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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