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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50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8-20 16:49  点击数: {{ pvCount }}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鼓公(温泉)行罚字〔2015〕第00150号

被处罚人 杨*,男,26岁,身份证:*********,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租房。

现查明   2015年5月2日上午,民警到鼓楼区六一北路“我歌KTV”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负责人杨*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朱*。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检查笔录; 3、抓获经过;4、其他          等证据证实。

根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杨*处以罚款贰佰元。

履行方式:即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米罗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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