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新(西陂)行罚决字〔2015〕第00366号 被处罚人 蔡**,女,41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3344,户籍:福建省龙岩市**县**镇中复**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县**镇中复**号,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15年7月14日14时许,蔡**在新罗区西陂街道汇金商务酒店利用肖**居民身份证(非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汇金商务酒店12层1212房间。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证据保全清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蔡**处以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被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龙岩市公安局或新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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