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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公新(龙门)行罚决字〔2015〕第00094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8-06 09:56  点击数: {{ pvCount }}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新(龙门)行罚决字〔2015〕第00094号

被处罚人  张**,女,43岁,身份证号码352601***********4048,户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碳山煤电公司*楼**号,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   龙岩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5日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承修机动车(闽FLA***)信息,于2015年8月5日15时许被龙门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查获。张**自2015年3月份以来至今在龙岩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服务经理。

以上事实有  1、法人代表(被委托人售后服务经理)、录入员、维修负责人笔录;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 、维修估计派工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理》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叁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被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公安局或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新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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