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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公新行罚决字〔2015〕第00175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8-19 10:10  点击数: {{ pvCount }}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新行罚决字〔2015〕第00175号

被处罚人  麻**,男,41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7735,户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受过刑事处罚。

现查明2015年8月18日17时许,麻**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套牌机动车沿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八一矿区路段行驶,被在此路段临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  1、嫌疑人笔录;2、查获经过;3、机动车查询结果;4 、指认照片;5、被盗抢机动车查询结果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麻**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元。

履行方式:送龙岩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被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龙岩市公安局或新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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