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蕉公行罚决字〔2015〕第00011号 被处罚人 郑**,男,22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0732,户籍: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区**佳苑**号,工作单位:**区**佳苑,违法经历:受过行政处罚。 现查明2015年6月01日晚,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蕉城区风之翼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顾客郑**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上网消费,其行为已构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的笔录;2、证人证言;3、物证;4、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郑**处以罚款贰佰元,处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过期身份证、“本拉登”身份证贴纸进行收缴。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被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宁德市公安局或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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