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 > 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宁德

宁蕉公(八都)行字〔2015〕第00018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7-01 10:13  点击数: {{ pvCount }}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蕉公(八都)行字〔2015〕第00018号

被处罚人  李**,男,33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2518,户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2015年6月30日12时许,李**伙同黄**到八都镇溪池村长潭自然村村民主任选举点采用与八都镇政府工作人员争吵等方式破坏选举秩序,同时黄**姜选举使用的选举箱1个及选民选票3张撕毁,导致选举无法争吵继续进行。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李**处以罚款贰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宁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被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宁德市公安局或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蕉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