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延(安丰)行字〔2015〕第00123号
被处罚人 王**,男,38岁,身份证号码352101***********3018,籍贯福建省南平市,户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坎下,工作单位:务农,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 违法嫌疑人王**于2015年6月9日在延平区茫荡镇安丰筠竹村王**的杂物间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火柴炮20件,精品小烟花34件、手持飞毛腿烟花24件。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材料,证人王**的陈述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王**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缴物品手持飞毛腿烟花(三无产品)贰拾肆件,收缴物品精品小烟花(三无产品)叁拾肆件、收缴物品火柴炮(三无产品)贰十件。
履行方式:交南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履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9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平市公安局或南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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