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延(黄墩)行字〔2015〕第00084号 被处罚人 吴**,男,52岁,身份证号码352101***********1832,籍贯福建省南平市,户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受过行政处罚。 现查明 2015年6月9日23时许,黄墩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延平区江滨北路***号文武汽车信息服务中心的老板吴**(男,19**年**月**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号,电话号码:*********)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店业的许可证,在文武汽车信息服务中心开设旅馆。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吴**的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吴**处以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南平分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平市公安局或南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延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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