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公城(凤凰山)字〔2015〕第00589号
被处罚人 庄**,女,31岁,身份证:*********,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
现查明 2015年7月2日早上9时许,我所民警到城厢区**街道**大道**号**大酒店清查时发现前台服务员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笔录;2、证人笔录;3、检查笔录;4、抓获经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 对庄**处以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城厢区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莆田市公安局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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