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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公城(凤凰山)字〔2015〕第00592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7-03 09:30  点击数: {{ pvCount }}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公城(凤凰山)字〔2015〕第00592号

被处罚人龙泉大酒店,单位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号,法人代表:黄**。

现查明2015年7月2日早上9时许,城厢区**街道**大道**号**酒店酒店负责人未执行住宿登记制度,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  1、酒店负责人笔录;2、前台服务员笔录;3、检查笔录;4、证人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 对龙泉大酒店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

履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城厢区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公安局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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