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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公涵(涵西)行罚决字[2016]第00079号

来源: 莆田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15:03  点击数: {{ pvCount }}

被处罚人  葛**,男,29岁,身份证:********,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千溪乡**组**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出租房。

现查明  2016年4月5日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葛**于2016年1月份将莆田市涵江区**出租房出租给戴**租住,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戴**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 2、检查笔录; 3、其他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葛**处以罚款贰佰元。
履行方式:即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莆田市公安局或莆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涵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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