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公(岚城)行罚字〔2015〕第00053号
被处罚人 丁**,男,82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0512,户籍:福建省平潭县**乡**村上楼**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上楼**号,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2015年6月8日中午11时许,违法人员丁**在上楼村上楼小学附近用手摸了一名叫张**德女学生的生殖器官一下。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的笔录;2、张**的报案笔录;3、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 ;5其他证据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丁**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由于丁**七十周岁以上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履行方式:拘留不执行(拘留期限十二日,由于丁**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拘留不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或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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