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青阳)行罚字〔2015〕第00350号
被处罚人陈**,男,28岁,身份证:*********,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县**乡**村**号。
现查明2015年03月03日中午,陈**在**县**乡**村**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后于2015年03月06日上午09时许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新兴泰门口路段,被我公安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2、尿液检验笔录、报告书;3、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陈**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晋江市拘留所执行,2015年3月7日至22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公安局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江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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