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青阳)行罚字〔2015〕第00394号
被处罚人杨**,男,43岁,身份证:*********,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公寓。
现查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15时许,杨**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广场新华都超市商场内因琐事与顾客刘**发生纠纷,后杨**手持菜刀威胁刘兴春,被我公安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陈述;2、证人证言;3、工作说明;4、现场招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杨**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晋江市拘留所执行,2015年3月11日至14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公安局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江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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