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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灵秀)行罚字〔2015〕第00404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4-02 09:12  点击数: {{ pvCount }}

石狮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灵秀)行罚字〔2015〕第00404号

被处罚人雷**,女,25岁,身份证:*********,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石狮市**镇**村。

现查明2015年4月1日14时40分许,雷**在石狮市**镇**路**号附近对王**拉客招嫖,后被我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2、证人证言;3、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雷**处于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兴业银行缴纳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公安局或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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