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公思(莲前)行字〔2015〕第00146号 被处罚人 黄**,男,30岁,身份证:*********,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路**公寓*号。 现查明 2015年5月2日4时许,黄**醉后到厦门市思明区**路**酒店一楼大堂王**经营的茶叶店,徒手打破该店的玻璃,并用一把椅子砸店内物品,造成财物损失,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证人证言; 3、到案经过;4、现场照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 对黄**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厦门市第一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公安局或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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