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公思(莲前)行字〔2015〕第00148号
被处罚人 陈**,男,19岁,身份证:*********,户籍地四川省**市**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村出租房。
现查明 2015年5月11日11时许,陈**在厦门市思明区**村**社**区**号盗窃了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后在**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在陈**身上缴获电动自行车电瓶一个。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证人证言; 3、到案经过;4、辨认笔录和招嫖;4、现场笔录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 对陈**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厦门市第一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公安局或思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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