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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公思(莲前)行字〔2015〕第00154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5-28 16:59  点击数: {{ pvCount }}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公思(莲前)行字〔2015〕第00154号

被处罚人 饶**,女,33岁,身份证:*********,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市**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出租房。

现查明   2015年5月27日上午6时许,我所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巡逻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以言语方式拉客招嫖,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到案经过;3、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饶**处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厦门市第一收容教育所执行 ,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6月1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公安局或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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