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梅(列东)行字〔2015〕第00111号 被处罚人 苏**,男,32岁,身份证号码350403***********4012,籍贯福建省三明市,户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路下**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路下**号,工作单位:个体,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 2015年3月某日,违法行为人苏**花费了300元人民币找电话为13337388377的人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苏**使用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G9Q***的摩托车,后在新和路与和仁路交接口时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苏**的陈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我局民警送三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公安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梅列区或者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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