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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梅(列东)行字〔2015〕第00096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6-04 09:41  点击数: {{ pvCount }}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梅(列东)行字〔2015〕第00096号

被处罚人  杨**,男,30岁,身份证号码431223***********4612,籍贯福建省三明市,户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土堡***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土堡***号,工作单位:林立房地产,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   2015年6月3日1时许,我局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一部闽GG0399车撞坏护栏,车主已逃逸。民警正在勘查现场时,违法行为人杨**满身酒气走到事故现场并自称该事故车辆市本人的,并要将该事故车辆开走,我局民警上去制止,违法行为人杨**拒绝配合,阻碍执行公务,挥拳殴打民警陈**,造成民警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杨**的询问笔录,出警经过,执法记录仪器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 对杨**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我局民警送三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公安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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