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 > 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三明

三公钢(治安)行字〔2015〕第00025号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5-07-04 09:38  点击数: {{ pvCount }}

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钢(治安)行字〔2015〕第00025号

被处罚人  罗**,男,46岁,身份证号码350402***********2010,籍贯福建省三明市,户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城***幢***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工作单位:三钢炼钢厂,违法经历:其他。

现查明   2015年7月3日14时许,罗**在三钢十二号门岗旁小区内宣传栏处与吴**发生纠纷后返回梅列区群英二村**幢**室中取出一把砍刀前往事发处,途中返回将砍刀放回家中,经公安机关鉴定,罗**所持有的砍刀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  罗**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吴**、罗*鸣等证人的证言、管制刀具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 对罗**处以罚款贰佰元,收缴物品砍刀。

履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三钢支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公安局或三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