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翠江)行罚决【2016】00104号
违法嫌疑人张**,男,19**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身份证号码350424************,汉族,**文化,福建省宁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一民房。
现查明:2016年5月28日,张**伙同张***、张*等家属及亲戚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新天地卖场”手机店内哭闹、写标语、拉横幅等方式寻衅滋事,致使“新天地卖场”手机店无法正常营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1、张**本人的陈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张**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实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或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公安局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