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治安)行罚决【2016】00019号 违法嫌疑人杨*丽,女,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2123**********,汉族,**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九堡村沶上**号,现住址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号。 现查明:2016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杨*丽在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室用自制的工具吸食冰毒,于2016年8月16日17时20分许被查获。经对杨*丽的尿液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片检查,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经查,杨*丽于2014年8月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杨*丽的陈述和申辩,永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杨*丽处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送永安市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16年8月16日至3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或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安市公安局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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