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公芗(巷口)行字〔2015〕第00099号 被处罚人 叶**,男,37岁,身份证:*********,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15年4月26日16时30分许,巷口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芗城区**村**号门口空地查获四名赌博“六面豆”违法行为人叶*华、叶*清、叶**、陈*荣。。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2、书证物证;3、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 对叶**处于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罚款自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漳州市各网点缴纳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漳州市公安局或芗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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