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公芗(巷口)行字〔2015〕第00048号 被处罚人 冉**,男,26岁,身份证:*********,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瞄准自治县**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区***座*号。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15年4月3日凌晨2时49分许,郑**报称其在芗城区**路***栋*室对面的浴室洗澡时被冉**偷窥,民警出警后查获。 以上事实有 1、违法行为人供述;2、受害人陈述;3、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冉**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至漳州市拘留所执行,罚款自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漳州市各网点缴纳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漳州市公安局或芗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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