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公芗(巷口)行字〔2015〕第00048号 被处罚人吴*,女,16岁,身份证:*********,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区出租房。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15年4月1日22时20分许,吴*报称在**区**路**旅社**室有人要打她,民警到场,报警人疑是吸毒产生幻觉,后经过尿检吴*的尿液板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笔录;2、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 对吴*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不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漳州市公安局或芗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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