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之二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14-10-29 10:43

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

  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

  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二、五城区

  (一)五城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住所: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二)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2.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证明,现用人单位已办理的社保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6.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三)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暂住证》或《居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2.提供福州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6.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四)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 

  2.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工资格证书;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6.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三、五县二市

  (一)五县二市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住所: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五县二市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二)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暂住证》或《居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2.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实施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户口落户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2.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四)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暂住证》或《居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2.县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五)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在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户口落户凭:

  1.《暂住证》或《居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2.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工资格证书;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四、审批程序

  上述进城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由迁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核实,经所长审核,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民警、分管领导审批。类型为“进城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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