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住证办理指南》解读
来源:治安总队 时间:2016-09-22 11:22

一、办理依据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6345号)

二、申领对象及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注意事项:

(一)自201612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暂住证;2016121日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公安机关按以下情形办理:1.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暂住登记时间,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按照《办法》办理居住证;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登记凭证》,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登记凭证》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2. 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不申领居住证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3.暂住证有效期满超过15日申领居住证的,应当为其重新办理暂住登记,发放《登记凭证》,告知申领人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

三、提交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符合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注意事项: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的补充规定:申领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申领人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的,应提供所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等)。

四、办理居住证补领、换领和签注

居住证补领、换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注意事项:

(一)申请换领或补领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已换领或补领新居住证的,不再对原居住证办理签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换领、补领和签注:1.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申领居住证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领居住证的;2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被注销的;3.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五、变更居住地住址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六、代办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八、收费规定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九、咨询投诉电话

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0591-8709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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