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 时间:2017-12-11 15:31

为贯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以下简称“规范)执法实践三年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户口登记的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整体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对比原《规范》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一、当事人查询对照条款更方便

《实施规定》在内容编排上相比原《规范》,更加贴近办事群众视角,更容易让办事群众理解和接受,更加突出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为先”的理念,是原《规范》的升级版。

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更有力

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实施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生、非婚生等情形的出生申报户口规定,并且单独整合了“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分(第二章-第二节-6),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婚嫁被注销户口人员等疑难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将原《规范》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第一百四十条),同时明确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在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变更名字书面承诺时作出警方提示:“姓名是公民身份信息的主要内容,变更后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附件16)。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地位更突出

根据《办法》第四章有关户籍证明的规定和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实施规定》单列了一章“户籍证明”,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前提条件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等。

四、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行为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明确了公安机关将在履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开展对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行为的记录和评价(第三条)。对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注销户口的措施(第九十五条),同时根据《办法》《治安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所需证件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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