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25-11-17 17:37

  一、背景依据

  随着公安机关机构改革推进,原按行政区域设置的9个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已整合为福州、厦漳、泉莆、龙三、南平及宁德6个支队,部分支队、大队的机构及管辖区域也有相应调整。为做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管辖分工相关工作,省公安厅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印发《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作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1999〕238号)。

  一是有上位法等支撑。该通知条款内容具有法条规定效应,均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二是具有延续性和实效性相统一。该通知内容延续了1999年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丰富完善有关内容。如:明确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办理等有关事项,细化新增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管辖,以及标题修改为公安交通执法,表述更为精准等。

  三是具有实操性。该通知明确高速交警支队、大队具体管辖区域、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权限、承办刑事案件罪名、行政拘留或交通类刑事案件对应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检察院、法院等问题,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奠定了基础。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的目标,着力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机构改革配套工作,更加明确公检法部门办理高速公路执法、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和便民利民。

  三、范围期限

  有效期十年。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共有六条内容,具体有:第一条是高速交警支队、大队执法主体资格及管辖区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是行政拘留案件裁决主体及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第五条是刑事案件管辖。第六条是废止旧版通知。附件:《福建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1.新出台的《通知》与1999年原《通知》的主要精神不变,即高速交警支队、大队办理的案件仍然以队部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主要变化体现以下3个方面。

  一是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原按行政区域设置的9个高速公路支队,变为福州、厦漳、泉莆、龙三、南平及宁德6个支队。

  二是管辖区域发生变化。三个整合的支队管辖区域、五个整合的大队管辖路段随即相应调整。

  三是案件类型发生变化。增加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2.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参考之前1999年发文至此次的修订,时间跨度较长,故设置10年有效期。

  3.新出台的《通知》涉及群众权利,具有普通约束力,故选择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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