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15-00072
- 备注/文号: 闽交警网传〔2015〕12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交警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6-17
- 有效性: 有效
交警总队 时间:2015-06-17 00:00
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即与属地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对接工作,并严格落实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要求,加强收费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5年5月28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
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5〕162号)
你总队《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警函〔2015〕2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202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考生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考生收取。考生在租用场地参加第一次预约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场地所有者可在考生第二次及以上预约考试中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详见附件2)。
四、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鉴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因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按照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机构直接收取,不得委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校)代收。
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考试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实际考试需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建设、完善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及时更新考试车辆,保护考生合法权益。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限3年。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福建省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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