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5-00052
  • 备注/文号: 闽公治〔2005〕9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4-2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时间:2008-04-26 00:00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枪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总队制订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附件:1.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2.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配备计划申报表
          3.福建省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等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枪审批表
     4.福建省护农狩猎保留猎枪申请表
     5.福建省游艺活动配置气枪申请表
          6.福建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福建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8.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
     9.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二)
     10.持枪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1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12.福建省射击运动枪、弹订购计划申请表(B)
     13.福建省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申报表
     14.福建省枪支审批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15.枪支管理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16.枪支管理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
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枪支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规定职权范围内的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务。如果与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治安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照本规范实施枪支管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  射击运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一)由筹建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运动方式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筹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原件并复印件,或拟建射击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射击场的功能区、枪支弹药库(室)、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枪弹库(室)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枪支管理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8.安全保卫、枪支保管、顾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省公安厅,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签发准予立项的通知书。射击场工程竣工后,省厅在接到申请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当即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经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签后报省厅。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中关于射击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指导筹建单位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并认真进行审查验收。
  (四)省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即将该射击场配置枪支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后,由省厅治安总队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持通知书向省厅治安总队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民用枪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
  (五)本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
  第五条  彩弹枪营业性射击场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一)由筹建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筹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拟建射击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复印件;
  4.射击场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枪弹库(室)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8.安全保卫、枪支保管、顾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省公安厅;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签发准予立项的通知书。射击场工程竣工后,省厅在接到申请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当即告知整改。整改落实情况由申请单位写出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验确认并签注意见后交省厅。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核准购置彩弹枪,由省厅治安总队下达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持通知书向省厅治安总队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民用枪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
  (三)各级治安部门要按以下主要安全条件指导射击场所开展安全设施建设,并实施审查验收:
  1.射击场与学校、医院、幼儿园、车站、码头、广场等人群聚集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与居民住宅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0米;
  2.枪弹库(室)与射击场地应为一个整体,不得分开设置;
  3.射击场地应设置能够纵观全场的观察岗;
  4.射击场地应以围墙或围栏与外界相分割。围墙或围栏不低于2.5米,并采用发射的彩弹不能穿透的密实材料;
  5.射击场地的总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五)彩弹枪射击场每百平方米面积所配置枪支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支。
  (六)本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
  第六条  金融单位配备公务用枪审核
  (一)由县级以上金融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逐级审核报公安部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运钞车配置、金库设置及发展规划情况,枪弹库、室建设情况);
  2.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配备计划申报表;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并复印件;
  4.专业运钞车行驶证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并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省厅审核同意后即编制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后,由省厅治安总队下达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办理购置运输等手续。
  第七条  保安服务(守押)公司(分公司)配备公务用枪审核
  (一)由保安服务(守押)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县级公司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核定;设区市级以上公司,由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查,报省公安厅核定。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守护岗位人员及专业押运车辆配置情况,枪弹库、室建设情况);
  2.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配备计划申报表;
  3.省公安厅同意开展武装守押业务或同意成立保安押运公司(分公司)的批文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接受服务单位签定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或意向书并复印件(尚未签订合同的,于枪支配备后1个月内补交合同文本复印件);
  提供金融押运服务的还应收验专用运钞车辆的《行驶证》或购车发票、车辆注册登记基数参数表、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并审核上报,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由治安总队下达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办理购置运输等手续,同时汇总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
  第八条  国家重要军工、仓储、水电、通讯、科研单位和机要交通系统配备公务用枪审核
  (一)由上述县级以上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逐级审核报公安部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守押人员配备情况,守护押运岗位设置情况,枪弹库、室建设情况);
  2.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配备计划申报表;
  3.保卫机构、守押队所属人事管理部门核定机构、人员编制有关文件、证明并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省厅审核同意后即编制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后,由省厅治安总队下达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办理枪支购置运输等手续。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一)由主管单位或狩猎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狩猎活动方式,枪弹库、室建设等情况);
  2.福建省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等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枪审批表;
  3.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5.狩猎活动区域及四邻方位图;
  6.狩猎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枪支管理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7.安全保卫、枪支保管、顾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省厅审批后由治安总队下达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持通知书向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民用枪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枪审批
  (一)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使用枪支人员、使用枪支区域,枪弹库、室建设等情况);
  2.福建省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等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枪审批表;
  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猎捕、饲养、科研、经营加工等活动的文件并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枪支管理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6.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和审批,批准的发给批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申请单位持通知书向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配购证,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
  (三)上述申请单位配置的猎枪原则上不超过8支。
  第十一条  护农狩猎队配置猎枪审批
  (一)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福建省护农狩猎保留猎枪申请表;
  2.乡(镇)政府或公安机关同意组建护农狩猎队的文件或证明;
  3.狩猎队队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4.派出所或乡镇政府与狩猎队队员签订的责任状。
  (二)每个乡镇可组建1至2支护农狩猎队,每队队员5至10人。队员必须是大山区、偏僻林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每人限配1支猎枪。枪支由乡镇政府或派出所统一保管。
  (三)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8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省厅审批后由治安总队办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护农狩猎队持配购证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或委托配售企业办理购运事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气枪游艺活动单位配置气枪审批
  (一)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气枪射击游艺活动方式,枪弹库、室、柜设置,游艺活动场所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
  2.福建省游艺活动配置气枪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4.射击游艺活动场所及安全设施平面图;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下达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持通知书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买所需枪支。
  第十三条 金融系统内部调剂枪支弹药核准
  (一)如调进枪弹的金融单位属首次配备枪弹的,按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办理。同时,还应收验所调剂的枪支原枪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加注该金融系统省级主管部门保卫机构意见。省厅审核同意后由治安总队下发通知。申请单位凭通知文件办理枪弹运输和新枪证等手续。
  (二)如调进枪弹的金融单位之前经批准已配备枪弹,由该金融系统的省级主管单位保卫机构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受理、核准。受理时应收验申办函件(说明调出调进的理由,申请调剂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枪号、安全使用性能,调入枪支金融单位的运钞车配置、金库设置,原枪弹库、室建设情况等)、所调剂的枪支原枪证复印件。如符合规定,省厅治安总队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下发通知。申请单位凭通知文件办理枪弹运输和新枪证等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申请在省内调配枪支弹药的,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同意后,按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保安守押单位从其他专职守护押运单位调剂枪支弹药核准
  (一)如调进枪支弹药的保安服务(守押)公司(分公司)属首次配备枪弹的,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办理。另外还需收验所调剂的枪支原枪证复印件、调出枪弹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文件(属金融单位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保卫机构签注意见)。省厅核定后由治安总队下发通知。申请单位凭通知文件办理枪弹运输和新枪证等手续。
  (二)如调进枪支弹药的保安(守押)公司(分公司)之前经批准已配备枪弹,由保安(守押)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分级受理,即省、设区市、县级公司分别由省厅、设区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受理,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准。受理时应收验申请报告(说明调剂理由,申请调剂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枪号、安全使用性能,岗位人员及专业押运车辆配置,原枪弹库、室建设情况等)、所调剂的枪支原枪证复印件、调出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文件(属金融单位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保卫机构签注意见)。如符合规定,省厅治安总队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下发通知。申请单位凭通知文件办理运输和新枪证等手续。
  第十五条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审批
  (一)由筹建单位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2.福建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筹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拟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枪弹储存库(室)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5.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6.组织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说明书;
  7.配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8.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9.安全保卫制度;
  10.枪支(弹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设区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审核上报,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及规划布局要求的,签发准予立项通知书。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后,省厅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通过评审验收的,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三)本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审批
  (一)省内跨设区市运输的,由运往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批;跨省运输运往本省的,由省公安厅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福建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批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3.专职押运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4.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支的,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装备器材部门的到货通知(或调拨单)或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联合下发的调拨通知并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审批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本证。
  (三)《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与《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属同一公安机关受理核发的,可一并办理。
  (四)本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审批
  (一)在省内比赛、训练的,由枪支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到省外比赛、训练的,由省厅受理、审批。受理、审批时应收验以下资料:
  1.申办函件(说明比赛、训练队员、负责人、地点、时间及所携枪支安全使用性能等情况);
  2.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比赛、训练通知或安排计划文件并复印件;
  3.所携带射击运动枪支的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
  4.带队的负责人及教练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审批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本证。
  (三)本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
  (一)由配备公务用枪单位集中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制证。其中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由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属专职守护押运单位的,还须收验单位出具的持枪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政审情况证明材料,持枪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复印件。
  (二)各级公安机关及专职守护押运单位应严格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守护押运持枪人员进行审查。
  (三)《公务用枪审批表(表一)》应严格按照《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填写说明》进行填写。
  (四)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审查和审核公安机关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证和发放。
  (五)公安机关(含铁、交、民、林、缉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持枪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3]118号)的规定执行。
  (六)持枪人员调离持枪岗位的,应及时将持枪证上交本单位枪支管理部门,由本单位枪支管理部门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本证有效期4年。期满后需要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公务用枪枪证审批
  (一)由配备公务用枪单位集中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制证。受理时应审验以下材料:
  1.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二);
  2.公安机关准予配枪的通知文件并复印件;
  (二)《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二)》应严格按照《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填写说明》填写。
  (三)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审查和审核机关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证和发放。
  (四)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枪证的申领审批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3]118号)的规定执行。
  (五)如申办枪证的枪支属调剂枪支,申办单位应在领取新枪证时将原枪证上交厅治安总队。
  第二十条 民用枪持枪证审批
  (一)由配置民用枪支单位集中申报,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狩猎场、护农狩猎队和气枪游艺活动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发证;营业性射击场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发证。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准予配置民用枪的通知书复印件;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需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审批公安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三)本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要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一)法院、检察院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分别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汇总,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分别由各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经本系统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审核报公安部。专职守护押运单位的年度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审查并汇总,经省厅治安总队审核后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受理审查、审核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枪支损耗或配枪岗位、人员增加情况);
  2.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配备计划申报表;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由省厅治安总队审核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设区市治安部门受理审查并汇总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增补计划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报省厅,省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增补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报公安部。
  (三)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经公安部批准后,由省厅治安总队下达通知书,通知各申请单位按规定办理购置、运输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一)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射击运动枪弹的年度需求计划(含进口计划),由设区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配置单位的需求数量,填写《福建省射击运动枪(弹)订购计划申请表(B)》,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省体育局汇总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二)营业性射击场射击运动枪(弹)的年度需求计划,由营业性射击场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厅治安总队审核后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三)其他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由民用枪配售企业根据本省民用枪支的需求计划,填写《福建省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申报表》,经省林业厅、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应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警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应认真审查有关资料,核验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需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无误”并署名后留取复印件。留存的申请材料应完整立卷报审。
  第二十五条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审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开具不予批准通知书,注明理由,及时发给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枪弹库(室)安全条件的核查、验收应参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枪支弹药和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公治〔2002〕41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确需下级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把关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交由下级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下级部门上报审查同意后,再由下级部门作出许可或核发有关证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被许可单位及人员从事枪支许可事项的活动要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枪支查验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枪支的日常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枪支管理审批事项批准后,审批机关治安部门应将批准文件或批准通知书抄告下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证件、文书和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核、审批栏统一加盖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专用章”。联单的须在骑缝处盖章。证件上涉及的物品数量应以汉字填写,首字须顶格。
  第三十条 核发证件中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原申请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说明材料。经审查准予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证件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签注处须加盖枪支管理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各类证件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统一印制下发,各类申请、审批表格及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除《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外,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枪支管理审核审批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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