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07-0200-2017-00008 | 文号 | 闽公综〔2017〕8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 | 生成日期 | 2017-03-31 |
有效性 | 废止 |
索 引 号 | FJ00107-0200-2017-00008 |
文号 | 闽公综〔2017〕8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 |
生成日期 | 2017-03-31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福州总医院: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
出生户口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依据,公安派出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向群众发放《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附件1),告知其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办理出生申报。助产机构或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真伪鉴定程序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出生申报业务,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向群众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其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证件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原签发机构应当凭《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予以换发:
1.《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3.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4.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5.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
6.《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7.《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8.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9.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10.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
11.201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二)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出生申报业务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的,应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留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附件2,简称《鉴定函》),与证件原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本地公安机关移送的真伪鉴定,在接到《鉴定函》之日起1个月内制作《〈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并反馈。具体鉴定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办理。
因外省有关部门未及时反馈真伪鉴定结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核实信息的,鉴定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反馈初步检测板鉴定结果,并说明有关情况。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父母身份信息核查程序
助产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新生儿父母信息与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不一致或对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有疑义的,可以出具《关于协助核查XXX户籍人像信息的函》(附件3,简称《核查函》)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查信息,并附住院分娩病案首页基本信息、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记录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核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关于提供XXX户籍人像信息的函》(附件4)。
对于核查确有新生儿母亲身份信息,但申请人无法出具该产妇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助产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可以参照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程序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工作要求
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要求和规定程序、时限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和存疑住院产妇信息身份核查工作,确保出生申报工作既严肃认真又便捷高效开展。设区市公安局要根据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要求,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向助产机构和委托机构提供被查询人户籍人像信息工作;要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培训,提升辨伪识真水平;对属《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核查逾期未反馈的,要向咨询群众讲明情况,坚决杜绝虚假落户。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帮助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解决《出生医学证明》核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责任到人的真伪鉴定工作机制,确保真伪鉴定结果反馈时效。
附件:1.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
2.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
3.关于协助核查XXX户籍人像信息的函
4.关于提供XXX户籍人像信息的函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附件1
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
(申报人姓名):
你申报的(新生儿姓名)户口登记业务:
□尚缺件: ,请补正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
□提供的(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存在以下第 种情况,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规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请向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随母姓的;
2.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3.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4.被私自裁切的;
5.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6.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7.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8.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
9.《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10.《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11.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1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13.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
14.201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对 《出生医学证明》
真伪鉴定函
NO.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我局 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 (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和我省转发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移交贵单位进行鉴定,请按规定于1个月内制作《<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
公安局(行政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协助核查 户籍人像信息的函
NO.
派出所:
我单位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对以下身份信息有疑义: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请贵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打印提供上述身份信息人员的户籍人像信息(加盖派出所行政章),以便我们开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
助产机构或委托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提供 户籍人像信息的函
(助产机构或委托机构名称):
你单位《关于协助核查 户籍人像信息的函》(NO. )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申请查询的X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经查无此人。
□申请查询的X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经查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无法对应一致。
□申请查询的X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经查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对应一致,户籍人像信息打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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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仅供卫生计生部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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