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范燕霞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福州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提升管理服务质效的建议》(第1071号)已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范燕霞代表关于增设多元化电动自行车来历认证体系的建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转让登记业务时均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历证明是认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主)是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之一,“来历证明”是认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证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及转让登记需提交车辆来历证明
如上述,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说明:指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此外,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的规定,2025年10月30日,福建省公安厅修订印发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闽公规〔2025〕1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或协议”。范燕霞代表建议中提及的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业务即为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
除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外,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均不需要提交车辆来历证明。
三、法规规章已明确能够证明合法取得非机动车所有权的凭证均可作为车辆来历证明并可以登记上牌
《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专门对“非机动车来历证明”作出界定,规定非机动车销售发票、原非机动车所有人和现非动车所有人交易协议等9类“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其中就包括范燕霞代表建议的交易协议、公证书。因此,无论是《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还是《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均已明确“非机动车来历证明”不仅指“购车发票”,还包括“非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或协议”以及当事人合法取得非机动车所有权的其他凭证。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合法凭证,则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来源的合法性,也无法证明其为非机动车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和转让登记。
下一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非机动车登记凭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努力解决。
领导署名:洪永新
联 系 人:陈军武、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055、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