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惠中代表:
关于《建议修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搭载条款》(第1246号)由我厅会同省司法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均未对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作出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025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相关规定,将原来“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修改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将电动自行车乘员的年龄限制从12周岁提高至16周岁。
二、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则应兼顾通行安全与便利
(一)电动自行车载两名以上乘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24)6.1.5.1.b)规定,电动自行车鞍座(说明:鞍座即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座位)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350毫米。6.1.5.2.b).2)和6.1.5.2.b).4)规定,安装两个以上鞍座的车型,每个鞍座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50毫米;对安装衣架的车型,如将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则其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也应计入鞍座总长度(图示附后)。综上,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可供驾驶人及乘员使用的座位总长度小于或等于350毫米,乘坐一名16周岁以上驾驶人及一名乘员后几乎没有空间。电动自行车如果搭载两名以上乘员,将对驾驶人安全驾驶造成干扰。根据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4.4.5,即使是相关技术指标要求高于电动自行车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也只能载1名乘员。现实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搭载多名乘员,非法改装增加鞍座长度,其行为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3,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公斤,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公斤。由于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较小,如果所载质量(含载人和载物)过大,将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
综上,电动自行车载两名以上乘员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我省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3192起,造成418人死亡。
(二)我省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充分考虑了日常出行便利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厅配合省政府立法初审部门司法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外省先进立法经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包括电动自行车载人等问题的意见建议。本着保障通行安全、便利群众出行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而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出行的需求较大,因此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原来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年龄限制由12周岁以下提升至16周岁以下。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这一修改内容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从全国地方立法看,目前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制定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省级立法,均未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以搭载两名(含)以上乘员,其中上海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未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规定,北京等2个省规定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四川等5个省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安徽等5个省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柔性执法
修订前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修改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修改后增设了“警告”这一行政处罚类型,同时降低了罚款数额。
保障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包括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设施,在上学与放学期间派出警力维持交通秩序、配合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工作。在查处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接送学生时实施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以教育为主;对其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驾驶人立即纠正的,予以警告处罚。
下步,我厅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执行效果的动态评估和分析研判,适时向省政府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改善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通行。
领导署名:洪永新
联 系 人:陈军武、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055、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