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闽公综〔2015〕4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12-22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保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2.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
隔离戒毒等证明
3.保安(服务、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11.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12.福建省保安员信息采集表
13.保安员资格审批表
福建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7日
福建省保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
一、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
(一)提交材料。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2.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3.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批文、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师资格证件、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保安服务企业住所(
5.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相关设备、交通工具、装备等材料证明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
7.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
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除了审查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40名以上守护押运人员保安员证、持枪证原件并复印件。
4.10辆以上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材料证明文件。
5.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说明。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申请设立一般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审查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审查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2.《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对应变更项目相关材料。
以上涉及本省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保安师资格证书,在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前暂不要求,先审查大专以上(含)学历证明,待今后组织未取得保安师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证。
(二)程序及时限。申办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一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申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的,相关设备应具有留存30日以上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功能。
省级公安机关对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含正、副本);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补正的,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完成审查,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或授权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
二、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一)申办条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申办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二)提交材料。申办保安培训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内容包括申办人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和培训条件等。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批文、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副校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政审材料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5.8人以上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不少于4人)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历证明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等),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教师所在单位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6.与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相适应的、稳定的培训场所(场所属租赁的,租赁时间不少于2年,其中理论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所有权、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等教学设施材料;培训场所及相关教学设施图片资料。
7.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
以上涉及本省居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副校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其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三)程序及时限。申办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
省级公安机关对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含正、副本);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补正的,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完成审查,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或授权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
三、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一)提交材料
1.《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福建省保安员信息采集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考试申请: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在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信息,采集数码照片。
(二)程序和发证时限。由基层公安派出所或市、县(区)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局组织考试发证。保安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在12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保安员证并发放给考生,也可转交各报名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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